Product Partnership Policy

产品合伙人方针

详细方案请联系:李凌:18996160087; 田洪:15025311096
  • 出台背景
  • 合作形式
  • 银河的平台优势
  • 股权合作对象
  • 未来发展
  • MAH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实施正在引发医药研发、生产、销售等各领域企业生产关系与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导致药品批文流动更加方便,同时合作方式也更加多元化。

    “药品批文持有人公司”与传统药企相比,具有轻资产、投入低、成本低、管理简化,以及运行灵活等优势:
    1、批文持有人和生产制造商分离,无需建立繁杂、专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系统;
    2、降低了创业和行业股权投资的门槛,可集中精力搞营销;
    3、药品批文持有人制度的合法化让“药品批文持有”具有了法律保障。

    这些优势会促使更多心存“制药厂梦”、“事业梦”的“高级营销人才”很容易(低成本)拥有属于自己的制药实体企业!

  • 以银河作为平台载体,双方(银河和营销合伙人,合伙人可为多人,统称为营销合伙人)就某个或某几个产品出资成立“批文持有人”公司(“银河 XX 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创业式股权合作。

  • (1)资金:可以投入资金支持共同创业持股;在经营过程中,如遇短期资 金缺口,可以提供过桥资金;如需增资扩股,可快速应对。
    (2)生产:可以提供完整的“生产制造”平台,供“批文持有人”公司委 托生产加工;日常沟通衔接比外部更高效,生产稳定性更有保证,对产品质量更有主人翁的责任心。
    (3)营销:可以提供现成的全国商业渠道管理平台资源、现成的市场部专业推广支持资源以及现成的全国代理商团队等营销资源。
    (4)规范:可以提供财务、法务、企业规范管理等资源。
    (5)平台资源共享:各个银河控股的“批文持有人”公司拥有的市场营销和经营资源,可相互借助;
    (6)其他:银河作为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经营行为受证监会及股转公司监管,所以平台更透明、更公正。与合伙人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可公证或依据新三板规则要求公开披露,信用更有保证,区别于“江湖”公司。

  • (一)核心合伙人:
    1、提倡“员工+股东”类的核心合伙人;
    2、认可本合作模式的高级营销人才,主导“批文持有人公司”的营销;
    3、核心的股权合作对象不能有兼职或者有和公司类似的经营实体,其精力应完全集中在 “批文持有人”公司的发展上。
    4、可以产品原持有人入股(核心合伙人),也可以由引进产品的关键人入股(如果不主导营销,则是非核心合伙人)。

    (二)后期加入者:
    5、能够对产品营销(营销、市场拓展、产品渠道等方面)起到长期重大作用的人,也可在“批文持有人公司“成立初期加入。
    6、“批文持有人”公司成立后,如有对公司营销、经营发展有直接作用的人才愿意入股加盟的,经双方确认后,可以增资扩股或者转股。
    7、不接受财务投资、不允许私下代持。

  • 1、以“批文持有人”公司为主体不断购买批文,逐步做大。
    2、通过对“批文持有人”公司更多品种的持续运营,公司最终独立上市。
    3、如合伙人有意退出:若公司经营不好,退出价格参考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经营好,可以双方认可的价格或者由银河并购换股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退出。

Talent development

银河人才发展总方针

把“引进合适的人才以及为合适的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人才做好服务、让人才尽最大可能发挥其能力”作为第一首要人资工作,不断吸纳认同“真善美”的员工,不断地“培养、引导”具有强烈进取心的、品行端正的优秀员工,并不断完善晋升、薪酬机制,为优秀员工提供无限的晋升机会和回报,最终打造医药行业最佳人才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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